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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例子

摘要: 刑法探幽:58.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

刑法探幽:58.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成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为了说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刑法理论提出了各种不同主张。

1.间接正犯构造说

以往的通说认为,设定原因的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这就坚持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间接正犯是将他人作为工具予以利用,而原因自由行为是将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作为工具予以利用,二者虽有区别,但就介入无责任状态的人的举动以实现犯罪意图而言,都是一种利用行为,故理论构造相同。

2.正犯行为说

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原因行为是正犯行为,但这种正犯行为还不是实行行为,只有当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时,正犯行为才具有发生结果的具体危险,进而成为实行行为。

3.相当原因行为说

这种学说将具有责任能力的原因行为作为问责的对象,认为只要原因自由行为与结果行为及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和责任关联,就可以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

4.原因行为时支配可能性说

此说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时的实行行为是结果行为,但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对结果行为具有支配可能性,所以,应对结果行为承担责任。

5.意思决定行为时责任说

此说认为,行为开始时的最终的意思决定,贯穿于至结果发生的行为整体,因此,只要在最终的意思决定时具有责任能力,即使于现实的实行行为即结果行为时丧失责任能力,也不妨认为有责任能力而追究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是什么

【法律分析】:原因自由行为,也被称作原因上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可追溯到很早以前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一重要概念,我国传统刑法学中没有这一概念。关于这一理论的内涵,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比较主流的是狭义说,它的主要观点是“原因自由行为是由于先行行为即原因行为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犯罪”;广义说除了狭义说所包含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以外,还包括“行为人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情况。

这两种学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包含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国早期的刑法学界,原因自由行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由于自己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此状态之中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

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如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时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造成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障碍的行为被称为原因行为,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被称为结果行为。这两部分在时间顺序上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其区别在于,原因行为时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原因行为不是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结果行为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但结果行为时行为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样,给刑法对行为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处罚提出了难题:原因行为不可罚,而结果行为不当罚。这一特征也为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可罚提供了讨论的基点。

2、行为人在有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原因行为和因此造成的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结果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在时间上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在发生上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才陷入刑事责任能力障碍,当然不成立原因自由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由于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而是由于其他的非主观原因(如误食麻醉药)使自己陷入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原因自由行为。如果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则需要借助刑法的其他理论,并具体结合案件事实,将其判定为意外事件,抑或是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第四款 关于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可看作是这一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但不可否认,这一条文的规定是存在很大缺陷的,立足我国刑法学研究原因自由行为,对丰富我国刑法理论,指导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请问什么是原因自由行为?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为您带来答案: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没有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但是导致能力丧失的原因是自身罪过。原因自由行为与醉酒犯罪有密切的关系,

原因自由行为可以分为故意的和过失的:一,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就是指行为人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决定利用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追求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或放任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这种现象,应当直接以故意犯罪论处;二、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陷入无责任状态,遇见自己有可能在无责任状态下实施犯罪,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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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原因行为是什么意思?

原因上自由行为,是指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由于自己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导致自己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此状态之中,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应当就此危害社会的结果负责任。

例如,自知饮酒过量会陷入病理性醉酒状态,而疏于节制酒量,以致饮酒过量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卖施了杀人行为的,应负过失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再如,铁路上的扳道员,意图倾覆火车,而故意超量饮酒,使自己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从而不履行扳道义务,致使火车倾覆的,扳道员应当负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中,生理性醉酒并非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生理性醉酒之所以不能免责,并非醉酒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没有影响。

实际上,在某些醉酒的情况下,由于精神过度兴奋而使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如果因为醉酒而神志不清,则可能使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完全丧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醉酒人为什么仍应负刑事责任呢?在此可用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来加以解释。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时虽没有责任能力,但使之陷于这种无责任能力状况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是在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之所为。

行为人是故意使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并借此去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因而可以将之前故意使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视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前期准备行为或者是预备行为。

将先前的原因行为与后来的结果行为(即犯罪行为)视为一个连续的整体,故视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故此行为人应当对其在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法规定醉酒的人仍应负刑事责任,应当是具有正当根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原因上自由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原因自由行为

什么是原因自由行为?举例说明

你好,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就拿我国规定的醉酒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来讲,如果甲有病历性醉酒(一沾酒就醉)但他自己不知道,在喝了酒后犯罪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如果自己知道后利用这一点,就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与间接正犯

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没有共同的犯意联络,利用者构成犯罪,被利用者不构成犯罪。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行为人有过错,后者没有过错。间接正犯中的被利用者如果进行的是犯罪行为,则仍有罪,只是其构成的罪可能与利用者不同。

一、原因自由行为概念及特征

原因自由行为,也被称作原因上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可追溯到很早以前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一重要概念,我国传统刑法学中没有这一概念。关于这一理论的内涵,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比较主流的是狭义说,它的主要观点是“原因自由行为是由于先行行为即原因行为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犯罪”;广义说除了狭义说所包含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以外,还包括“行为人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情况。

这两种学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包含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国早期的刑法学界,原因自由行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由于自己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此状态之中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

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如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时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造成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障碍的行为被称为原因行为,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被称为结果行为。这两部分在时间顺序上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其区别在于,原因行为时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原因行为不是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结果行为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但结果行为时行为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样,给刑法对行为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处罚提出了难题:原因行为不可罚,而结果行为不当罚。这一特征也为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可罚提供了讨论的基点。

2、行为人在有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原因行为和因此造成的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结果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在时间上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在发生上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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